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0页(807字)

对全国导游人员实施统一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1987年11月14日批准,同年11月30日由国家旅游局发布,1988年3月1日实施。具体内容为:(1)导游人员按其为旅行者提供服务范围的不同,区分为全程陪同、地方陪同和定点陪同三类。(2)导游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旅行社分配的导游任务,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旅行者参观、游览;负责向旅行者导游、讲解;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安排旅行者的交通、食宿,保护旅行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等事项;反映旅行者的意见和要求,解答旅行者的问讯,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3)导游人员条件,按《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暂行办法》中领取导游证书人员的条件,并经考试合格,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始可担任导游工作。

(4)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到旅行社工作,符合导游人员条件,可担任实习导游人员一年,经考试合格,转为正式导游。旅行社招聘业余导游,须持有关证明,经考试合格,并符合导游人员条件,方可任业余导游。(5)旅行社对导游人员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制、纪律教育;组织导游业务培训;负责内部奖惩和考核;处理旅行者对导游的意见。(6)导游不履行导游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的,均可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

情节恶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回导游证和导游证书,吊销导游注册。(7)导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导游证,并携带导游证书。非法干涉导游人员执行任务,造成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8)擅自进行导游活动,收取导游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9)受处罚者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天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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