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广告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4页(292字)

对39°以上的烈性酒广告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规定。

凡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体育广告内容涉及烈性酒的管理规定:(1)禁止体育比赛使用酒企业名称或商标冠杯;(2)允许利用比赛场馆的横幅、立牌、记分牌以及比赛用的器械、成绩册、秩序册及体育宣传品,以烈性酒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做广告;(3)禁止以礼品、纪念品、馈赠实物为媒介做烈性酒广告;(4)烈性酒广告的内容,允许出现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但不得出现商品和商标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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