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和外藉人员承揽和发布广告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5页(289字)

对外国企业和外藉人员在我国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规定,外国企业(组织)、外藉人员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经营外商广告权的广告经营者办理。这一规定是指外国广告企业(组织)、从事广告业务的外藉人员作为来华广告的代理者,未经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中国广告经营者代理,不得自行在我国招揽广告,也不得直接与客户或通过未经批准的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广告,外国公司(组织)、外藉人员作为广告客户,未经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中国广告经营者代理,不得自行与我国未经批准、拥有广告媒介的单位联系,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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