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一般商业广告管理条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2页(289字)

科威特根据本国的宗教习俗和文化道德准则对广告的发布内容、发布量进行管理和限制。

法规主要针对电波媒介,凡商业性广告在制作和播放前,必须先经过审查批准才能制作和发布。广告审批内容包括:(1)禁止使用夸大、虚伪和科幻性的景图;(2)禁止使用浪漫、性感和刺激性镜头;(3)不准雇用当地民族的妇女或儿童作为广告演员和当地民族的影视演员作支持某产品的演示;(4)电波媒介每天广告时间限止在20分钟内,并规定每产品每天30秒广告不得超过6次,具体分布时间为早晨两次、普通时间两次和黄金时间两次。以上广告时间和次数的控制均由科威特情报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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