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6页(637字)

合同签订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该合同内容进行增减或修改。

也即是,对原订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的变更可以是履行时间、地点的变更,也可以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的变更,还可以是履行方式、履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合同的变更就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1)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单独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改变合同的内容和标的,主要是修改合同条款,但只是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而不是全部修改;(3)合同变更以后就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一经签订,一般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各国合同法都允许进行合同变更: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执行的;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由于一方违约,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

如果因变更合同而使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而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除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政策要求和国家计划外,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新的合同关系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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