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6页(760字)

法律、法令规定的,或者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确保合同切实履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是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手段。

担保法律关系一般是在订立合同时成立,并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有时也可另立担保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债权人也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由于担保法律关系的设立,就在当事人间发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主体便借助于这种权利义务的法律约束力,督促义务主体履行合同义务,是主合同法律效力的加强和补充。但担保并不能产生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的法律关系只能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合同,对于它所担保的合同而言,带有补充性质。其特征是:(1)担保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只能在有了它所担保的有效合同时才能发生;(2)这些法律关系应以它所担保的合同为转移。

合同的请求权由原债权人移转给第三人时,因担保性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也移转给新的债权人;(3)合同的解除也引起担保义务的消灭。世界各国的民法、合同法均对合同规定了担保制度,一般有保证、定金、留置权、抵押权、违约金5种担保方式。

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人负连带清偿债务责任。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货币金额,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留置权是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关系以留置对方财物,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留置权人可从变卖留置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权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为履行合同而向对方提供财产保证,当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现金额,是合同责任形式,有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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