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1页(436字)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每一个要约必须作到:(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要约人以口头、书面等形式传达到受要约人,要约才生效;(3)明确表示订约的主要条件。如果某一项意思表示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律上称它为要约邀请,或称磋商的邀请。它不是一个有效的要约,只不过是缔约之准备,本身无法律意义。例如,登载于报章杂志上的一般广告、邮寄通知招标或拍卖以及寄送价目表和商品目录等。

要约的邀请与要约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要约的邀请在于诱使他方提出要约。因此,对要约邀请的承诺,并不能产生一个合同;只有受要约邀请的一方提出要约,再由要约邀请的一方承诺,合同才能成立。要约和要约邀请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业务中,称实盘和虚盘或询盘。我国法律对要约和承诺规则没有加以规定。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的实践和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般的商业广告以及外贸公司寄送的商品目录单及报价单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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