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6页(550字)

供方将一定数量工矿产品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有偿地转移给需方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种类有:(1)供应合同,即供销合同,供需双方按照国家物资分配计划,为完成产品供应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包销合同,即商业批发单位按照国家计划向工业企业收购产品、负责销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有一、二类产品、市场紧缺、供不应求的产品和属于几个地方生产供应全国的某些产品。(3)选购、采购和推销合同,一般都是非计划合同,是完成一、二类产品生产任务后,允许企业自销的部分,和允许多渠道流通、自由销售的某些三类产品。(4)代购代销合同,又称信托合同,即代购代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方办理购销业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5)协作合同,即法人之间进行物资协作活动,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物资总局设置了全国物资协作办公室,省(市)、地,设置了省(市)、地协作办。公室。全国协作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协作会议,各省、市、自治区派员参加,在会上签订合同,并由物资总局鉴证。

(6)调剂合同,即有关物资部门、单位之间,为利用社会库存,解决生产上的需要,对某些物资进行余缺调剂,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是商业部门之间进行的同类物资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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