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8页(867字)

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分为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地位,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方能签订。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如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根据198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主要条款应包括:(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2)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

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3)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4)违约责任。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双方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20%。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应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对于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勘察设计单位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2)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因委托方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费。(3)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偿付办法与金额,由双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商,在合同中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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