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5页(325字)

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保险人可以承保的危险称为可保危险。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危险不是投机性的,被保险人因偶然事件只有损失的可能而没有获利的机会。

(2)危险必须是偶然性的,有发生的可能性,但不是必然发生的,也不是肯定不能发生的。(3)危险必须是意外的,不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引起的。(4)危险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如果危险已经发生,就没有保险的必要,即使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也无效。但是有些海上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关于危险已经发生或已消灭的条款,这带有效力追溯既往的性质,是一种例外情况。

保险危险成为现实便是保险的事故发生,该事件必须符合保险合同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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