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钥匙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0页(728字)
又称一揽子合同、统包合同。
由成套设备输出方为引进方负责建设一个项目工程所必须的全部技术工作与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土木工程施工、设备的采购与安装)、调试运转、开车试生产以及技术培训等项目工程所必须完成的一切,直至最后把一个能随时开工生产的项目工程(工厂、车间)交给引进方的合同。交钥匙是一种形象的比喻,意味着只要引进方接受业已建成的工程的钥匙,即可打开正式开工生产的大门,就可以取得合同所规定的产品,并且产品的质量、生产能力、生产效率等均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标准。交钥匙合同是技术贸易的形式之一,是成套设备交易的基本形式。
交钥匙合同是由设计合同、许可证合同、土木工程合同以及机械工程合同等构成的一个复杂的整体,它还涉及到技术转让和经营管理的传授问题,以及工程验收、工程的保证与担保问题。
因此,在交钥匙合同之外,往往同时加订技术援助合同、经营管理合同、产品销售合同。交钥匙合同的标的物包括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两类,有形财产主要是厂房、机器设备,无形财产是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的使用权。
所以,交钥匙合同是成套设备的买卖与技术转让相结合的合同。但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取得成套设备,技术转让是附带的。
交钥匙合同输出方的责任仅限于验收合格交付整个工厂、而不负责之后的生产是否正常,若要输出方对今后的生产提供帮助,保证引进方能正常生产,就可订立产品到手合同。交钥匙合同的缺点是引进方很少有发言权,特别是在技术选用和设备选购上。
因此,应在合同中详细说明,以避免技术上的不合适、经济上的不合算。我国引进一些机器设备、但不购买厂房建筑,设备器材也不是全部进口,因此是工厂成套设备合同,而不是交钥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