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财产租赁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1页(1152字)
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将出租财产交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协议。
即在约定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约定的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该租赁财产返还给出租方或者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后,取得租赁财产的所有权。涉外财产租赁在筹措和利用国外资金、引进先进设备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可以是中国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中国的个人也可视为涉外租赁关系的主体。作为租赁关系客体的租赁物是位于国外的设备,是有形财产且以动产为主,它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是长期使用仍能保持使用效能的特定物。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必须是合法、正当、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和习惯。由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对租赁物的使用与收益,及由此产生的租金支付,存在对价关系,所以涉外财产租赁合同既是诺成合同,又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双方的租赁关系有以下法律特征:(1)租赁关系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内部经济流转关系。主体是不同国家的法人或自然人,客体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有关租赁的法律行为可能发生在不同国家境内。
(2)涉外租赁具有信贷或融资的性质。是企业获得设备的独特筹资方式,承租人取得使用权实际上是取得了信贷资金。(3)涉外租赁不移转物的所有权,而只移转物的使用权。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只以物的使用权作为与资金对流的条件。
租赁又区别于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国际市场上通常采取以下租赁方式:(1)融资型租赁。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购买所需的设备后,转租给承租人。
(2)借贷型租赁。出租人向贷款方借贷部分资金购入设备,转租给承租人,以承租人的租金偿付贷款。(3)服务型租赁。由出租人负责租赁设备的维修与保养。(4)综合性租赁。
租赁与其他贸易方式相结合。
(5)回租。
(6)转租赁。国际上财产租赁合同没有标准的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随租赁方式而异,同一种租赁形式,只要双方同意,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作出各不相同的条款。
涉外财产租赁合同除了应列明买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设备名称、品质规格、数量、担保保险、违约责任、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外,还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租赁物金额。即租赁物的进货价。(2)租赁期限。从安装完毕可以使用时起算,不长于设备使用寿命。
还涉及中期废约和延长租赁期限问题。(3)设备所有权,分租与转让。
(4)品质保证。(5)租金。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租金标准的依标准,没有规定标准的依双方约定。租金一般由设备原价、利息、保险费、手续费、利润、维修保养费等项目构成。(6)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7)承租人的选择权。租赁期满时对租赁物的处理方式。
(8)合同的中止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