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与保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1页(572字)
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两种常用的契约担保形式。
担保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根据提供担保的对象,可分为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保证就是一种人的担保,它是由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予以履行的一种担保形式。保证是一种从契约,保证人是从债务人,主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是保证中的债权人。
保证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在主债务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时,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的请求。
保证人代替主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就取得代位权,成为主债务人的债权人。保证可以采用连带保证的形式,连带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先向保证人提出履行要求。英美合同法中将保证分为担保与保证。两者都是契约。担保人是指约定向债权人代债务人给付债务的人,他的给付期限和方法与主债务人相同,只要债权人有请求保证人先为履行的表示即可。这种担保与大陆法系承认的连带责任保证相同,保证人不能以主债务人尚未履行其债务为理由,对抗债权人关于保证人履行的请求。
而保证人则是指主债务人不能给付其债务时,约定由自己给付的人,他是从债务人,这与大陆法中一般形式上的保证相同。保证人代替主债务人清偿之后,立即享有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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