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中有关合同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2页(473字)

《法国民法典》是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实施的,包括总则、3卷、36编,共2281条。

其中第3卷第3编“合同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反映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合同的概念与合同的分类,强调合同为一种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并将合同分为双务、单务、等价、恩惠、有偿等几种类型。(2)规定合同有效成立的4个要件,即负担债务当事人的同意;订立合同的能力;构成约束客体的确定标的以及债的合法原因。

(3)规定了合同作为债的主要形式,是指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同时还进一步规定了因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合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以及合同的解释,强调当事人负责给付金钱、物品或劳务是合同的重要标的。

(4)规定了合同债务的种类,包括附条件的债、定期的债、定期的债、选择的债、连带的债、可分的债与不可分的债以及附违约处罚条款的债。(5)规定了合同消灭的几种情况,如清偿、更新、自愿免除、抵消、混同、标的物灭失、撤消或解除、解除条件的效果以及时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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