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纺织品贸易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7页(707字)

简称中美纺织品贸易协议。

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中国制造的纺织品及其制品向美国出口的贸易协议。第一个协议自1980年1月1日至1982年12月31日,有效期3年。第二个协议自1983年1月1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第三个协议自1988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有效期4年。后又将第三个协议延长1年,至1992年12月31日。协议条款共23条,主要内容为:(1)协议产品范围和按纤维分类。产品范围为棉、毛、人造纤维、棉之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等原料制造的纺织品及其制品,共148个类别,产品名称详列附件A。(2)协议结构和限额。

受限额约束的各类纺织品划分为4组,列在附件B。

第一组为特定限额组,每个类别各规定限额(习惯上称配额)。

第二组为不受第一组特定限额限制的棉、毛、人造纤维服装。第三组为不受第一组特定限额限制的棉、毛、人造纤维非服装。

第四组为不受第一组特定限额限制的新MFA纤维服装(参见“新MFA纤维”)。第二、三、四组各对全组规定总限额,称分组限额,而不是对该组的各个类别规定限额。

(3)灵活调整,又称灵活条款(参见“灵话调整”)。(4)协商条款(参见“协商条款”)。

(5)签戳制。中国向美国出口受协议限制的纺织品及其制品,必须伴随有效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美方称这种特定格式的出口许可证为签戳(Visa)。(6)海关合作。

两国政府将进行合作,以防止对本协议的舞弊(参见“防止对协议的舞弊”)。(7)其他各条的内容有:出运安排、在执行限制条款方面的合作、交换资料、商业样品和私人物品、协调商品分类制、公平条款、保留权、终止协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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