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有效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7页(579字)

又称品质保证期。

是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有效时间期限。索赔有效期和品质保证期的使用,视实际情况需要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索赔有效期,是指买方对卖方未按合同规定要求提供商品时,买方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有效时间期限,一般为45天、60天或120天;品质保证期是指买方在接受卖方提交货物后,在保存或使用中发现商品质量问题而向卖方提赔的有效时间期限,一般为1年或2年。

索赔有效期或品质保证期的约定是根据商品的特点、运输情况和检验条件等情况在合同商检条款中约定的。

如超过索赔有效期或品质保证期,即丧失合法的索赔权利。对进口数量较多、技术条件复杂、检验测试费时较长的商品,其索赔有效期的约定应当适当延长;对机械、仪器仪表、车辆和成套技术设备等需要安装调试和运转使用以后才能检验测试的进口商品,一般应在合同中既约定索赔有效期又约定品质保证期。

在对外贸易合同签订索赔有效期条款时,应明确订明索赔有效期开始计算的时间。按国际贸易惯例,开始计算的时间可分为:(1)装货日期开始,即从签发提单日期起算;(2)进口日期开始,即承运船舶抵达到货港口锚地起算;(3)抵岸日期开始,即承运船舶抵达到货口岸的码头或浮筒时起算;(4)卸货日期开始,即全船货物卸毕之日起算;(5)陆运货物以过境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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