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9页(432字)

国家商检机构对出口商品实施质量把关的主要手段。

商检机构在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成交、签订合同并备齐货物,确定装运数量、运输工具和出口日期,在商品运输包装上刷上出口标记的情况下,接受发货人的报验后,对出口商品实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商检机构签发商检证书或放行单(或在出口报关单上加盖商检放行章)或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对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的,口岸商检机构须凭此单对商品进行口岸查验,查验合格的才准予换发商检证书。申请出口检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生产、加工完毕的产品,除散装货、裸装货外,必须是已成箱成件包装完毕,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出口要求;(2)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签订销售合同,凭信用证支付货款的,必须是已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明确了装运条件和检验依据;(3)除合同、信用证规定是使用中性包装外,已刷好出口唛头标记;(4)整批货物堆码必须整齐,批次清楚不混,便于检验人员查看包装、唛头,抽样和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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