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机动车辆登记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1页(303字)

国家商检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车辆监理部门,对进口机动车辆加强检验和监督管理的一项措施。

用车部门在进口车辆提货后应立即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检验,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登记通知单》到公安、交通车辆监理部门申领行车牌照和有关证件。无商检机构签发的上述通知单,公安、交通车辆监理部门不发给行车牌证。用车部门领取行车牌证后,在车辆使用保证期满前1个月进行全面车检,并将车辆全面检查情况包括行驶中曾经发现的问题,向商检机构提出书面检查报告,需要对外索赔的由商检机构及时复验出证。没有进行全面车检或逾期不报告的,公安、交通车辆监理部门注销牌照和证件,不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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