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认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5页(1619字)

简称实验室认可。

国家商检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需要,凭申请经过审查考核,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检验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的实验室,承担指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或质量许可证检测工作的活动。是国家商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1条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对其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国家商检局1986年5月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认可的目的、管理、认可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以及认可被批准后的职责任务,包括国际间认可的有关规定。

凡被认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必须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试验与测量、仪器设备、环境与安全等方面符合检验工作的要求;(2)必须在财政、技术和管理上独立于商品的制造、销售和使用部门,不受生产、销售和使用部门的干预;(3)各类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应恰当,并具备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的学历、知识、能力和经验;(4)应制订保证各项工作有秩序进行的技术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5)应有与其技术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应有取样、制样和贮存样品的条件和能力。

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测并作出完整、准确的试验报告;(6)应具备(或有机会使用)获得批准的技术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试验和测试设备,这些设备均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7)应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室外环境,对于电气设施,供水供气系统、化学药品、压力容器以及各种火源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申请认可的程序是:向各级商检机构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请书,提交保证实验室质量体系的质量手册(申请全国性商检实验室认可的须先经所在地商检局预审);各级商检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申请单位,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需要制订认可实施计划,并按《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评定细则》,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考核,对合格者予以批准并颁发认可合格证书。

不合格者,允许其经过改进,于半年后再次提出申请。凡经审查考核合格者均以《认证公报》形式公布其实验室的名称、证书号码及认可的检验范围。被认可的单位必须接受所在地商检局的抽查和监督管理,其职责任务是,根据认可合格证书规定,承担对指定商品按规定标准的下述部分或全部检验工作:(1)对指定进出口商品进行品质、包装、性能、卫生和安全鉴定,并出具检验结果单;(2)对实施认证、质量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抽查评比等工作的产品进行性能试验、产品鉴定和检验,并出具鉴定、检验结果单;(3)按照商检机构的规定对实施认证、质量许可证等工作的生产厂进行考核和事后监督,并提出考核监督处理意见;(4)全国性的被认可的实验室根据国家商检局的指定,承担对有质量争议的商品的检验仲裁工作,参与地区级认可实验室的审查工作;(5)承担商检机构指定的其他检测工作。被认可实验室出具的鉴定、检验结果单是商检机构签署商检证书和颁发质量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认可实验室必须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负责。国家商检局根据进出口贸易需要,在与国际认证组织或外国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协议时,推荐商检认可的实验室接受国际认证组织或外国认证机构的认证,实施出口产品的检测和考核工作;国家商检局接受国外认证机构推荐的实验室的认证申请,经审核批准,认可其承担所在国向我国出口商品的质量认证工作;国内各专业认证委员会和地方认证委员会须经国家商检局批准方可对国际认证组织和外国认证机构开展对外贸易领域的检测实验室认证,其国内外的认证实验室应取得国家商检局的审查认可。对外国实验室的认可,国家商检局于1988年8月颁发了《外国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国实验室的认可和管理机构、认可的条件、程序和被认可实验室职权以及日常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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