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9页(1127字)

又称检验证书。

是国家商检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和公证鉴定所签发的各种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检验、鉴定证明书的统称。商检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后,根据检验、鉴定结果签发的具有法律效用的证明文件。中国商检证书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统一设计、印制,证书正本的证面印有浅蓝色纽索纹和CCIB英文缩写字样。证书经过签字和盖有商检机构印章并加盖CCIB钢印,方算有效。

商检证书按不同的检验、鉴定证明项目和不同的使用范围分种类,主要有:(1)品质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情况,如需单独证明包装情况时,亦可单独出具包装检验证书;(2)重量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3)数量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商品的数量;(4)兽医检验证书,证明出口动物产品在出口前经过兽医检验,符合我国检疫法规或进口国检疫法律法令要求。我国出口的冻畜肉、冻禽、冻免、皮张、毛类、绒类及鬃等动物产品,一般须出其此种证书;(5)卫生(或健康)检验证书,证明出口供食用的动物产品、食品经卫生检疫,来自安全非疫区,未受任何传染疫病感染,可供食用。我国出口的肠衣、罐头、蛋品、乳制品、冻等商品,一般须出具此种证书;(6)消毒检验证书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高温或药剂消毒。我国出口的猪鬃、尾、羽毛、鸭绒等商品,一般须出具此种证书;(7)产地检验证书,证明出口商品的原生产地。对我国出口商品证明是我国(或某地区)生产或制造;(8)价值检验证书,证明出口商品价值或发货人发票所载商品价值真实正确;(9)残损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商品的残、短、渍、毁情况,估定残损赔值程度,判断致损原因;(10)其他鉴定工作的检验证书,证明根据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鉴定检验工作,按不同的工作项目和内容,签发不同的鉴定、检验证书,如拣封样品、船舱检验、监视装载、舱口检视、货载衡量、熏蒸灭虫、冷冻测温等项检验、鉴定证书。商检证书在国际贸易中起公证证明作用,具有以下法律效用:(1)证明贸易履约情况,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的证明文件;(2)凡合同约定以商检证书的品质、重(数)量检验结果进行结算贸易货价的,商检证书就是结算货款的有效依据;(3)出口商品如信用证规定凭商检证书为交付货款依据的,商检证书就是付款银行进行结汇的必备证明文件;(4)凡国家法律、法令规定必须凭进出口国家的安全、卫生、检疫检验证书方准通关的进出口商品,商检安全、卫生、检疫证书就是通关过境的证明文件;(5)贸易谈判、索赔、仲裁、诉讼需要解决贸易争议时,有关的商检证书就是举证的重要证明文件。商检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最终结果,是现代国际贸易中约定俗成的具有法律效用的重要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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