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信用证中的商检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0页(583字)

简称商检条款。

是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分为检验索赔条款和品质、数量条款两个方面。检验索赔条款是关于检验交货和复验收货、索赔的约定。包括发货人的检验、检验机构、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收货人的复验机构、索赔期限、检验费用以及发生争议时的仲裁约定等,是进出口贸易交货和复验索赔的根据。

这些条款约定一般称基本条款,各种商品,各个合同往往在基本原则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基本相同的条款。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和平等互利原则,我国进出口商品贸易合同中的商检条款,一般都规定受货人有复验权的条款。如有品质异议或数(重)量异议,买方可于货到目的地口岸卸毕起若干天(60~12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品质、数量条款是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等级、包装和数量、重量等的具体要求,各种商品、各个合同往往都不一样,也是评定进出口商品是否合格的根据。有些商品还需要同时订明有关的检验标准,或抽样、检验的方法,有些商品甚至还要规定使用的检测设备,以防止使用不同的检验标准,不同的抽样、检验方法,或使用不同的检测设备,得出不同的检验结果而引起争议。对外贸易中,经外贸经营单位确认的信用证商检条款,也是商检机构的检验依据。

进出口商品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一样,直接关系着贸易风险的大小和贸易的成败,必须认真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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