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7页(613字)

国家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

主要是:(1)入境人员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进入中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如再复带出境,海关凭原入境申报单查验放行。(2)入境人员将携入的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或将汇入的外汇向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在离境前可以按规定将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出境时,海关凭银行发给的兑换外汇的证明查验放行。

(3)入境人员携带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制品出境,海关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凭出售单位的证明查验放行。(4)出境人员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出境,海关凭中国银行发给的证明查验放行。

对境内中国银行开出或者售出的外币汇票、外币旅行支票、外币旅行信用证、人民币现钞保管证和存款保管证,由海关查验放行。(5)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移居出境时,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由海关在国家规定限额内查验放行;但其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存折、存单等人民币支付凭证,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6)已歇业的外国企业和已离境的外国侨民,要求将存放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有价证券携带出境,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分局批准,由海关凭批准的证件放行。但是,我国的证券、股票不得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

(7)凡中国与外国订有双边货币进出境协定者,则按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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