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成外汇额度使用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6页(204字)

使用留成外汇,应向主管局(部门)上报年度用汇计划,由主管局(部门)上报省(直辖市、自治区)市计委,以纳入地方用汇计划。

用留成外汇进口货物,一般应委托外贸专业公司代理进口,如进口物资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还应向经贸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自营进口,应向经贸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方能对外付汇。其他各种用汇(如投资、出国、还贷款等),应持有关部门批件,办理用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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