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8页(692字)

对外资企业在境内外汇收支帐户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业务支出,除外汇管理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如本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设备、零配件的进口用汇;进出口各项从属费用,以及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转让费等,可凭有关业务支付凭证,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办理汇出手续,毋需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但凡属下列项目,均需事先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由开户银行办理汇出手续:(1)外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从企业存款帐户划出或汇出境外;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或其他正当收益,从企业外汇存款帐户划付给中方投资者;(2)外方投资者外汇资本的转移和企业依法清理结束后分得的外汇资金,从企业存款帐户中划出或汇出境外;(2)经批准设立在境内或境外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需的营业资金、经费的汇出;(4)外资企业向境外借款的汇入和还本付息资金的汇出,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办理。(5)外资企业进口“预付货款”超过30%和支付佣金超过5%的;(6)向境内、外金融机构划拨外汇以及企业间无交易合同的外汇划款或与进口信用证金额不符的汇款;(7)外籍职工(包括港澳籍)汇出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超过50%者;(8)外商企业从外汇帐户提取或解入外币现钞者;(9)外汇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开户银行,则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处理。

(10)开户银行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资金的收付使用事宜,对不执行办法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予处理,直至取消该开户行的开户审核权。

该规定自1989年10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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