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币计价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9页(488字)

对外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管理。

为协助外资企业平衡外汇收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1)外资企业要求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提出由请。(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①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②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③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3)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报告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内容;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经批准的外币计价结算的产品,其价格一般应参考同类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或同类进口商品的到岸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5)属下列情况者,一般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企业违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不履行外销或返销责任,不按期达到国产化程度的;属国家不鼓励投资的企业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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