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外债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0页(424字)

向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借款和发行外币债券归口管理的规定。

国家严禁多头对外借款。借用外债的管理办法规定:向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借款严格按五大窗口归口,即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窗口是对外经济贸易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窗口是财政部;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等筹措贷款的窗口是中国人民银行;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筹措贷款的窗口是农牧渔业部;向日本输出入银行筹措能源贷款的窗口是中国银行。

设立专门帐户,分别管理。另外,接受中央和地方委托,代理对外筹措贷款或发行中外债券的机构是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福建投资企业公司、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十大窗口,其他金融机构和单位均不可直接对外发行债券。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本身经营业务的需要,从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或企业借入外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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