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2页(372字)

参照国际惯例,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作了一定的划分,原则上不得与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以利各自有重点的开展业务。

其外汇业务范围是:(1)境内、外汇信托存款;(2)境内、外外汇信托放款;(3)境内、外外汇信托投资;(4)境内、外外汇借款;(5)在境内、外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6)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7)以自有资金进行外汇投资;(8)国际融资租赁;(9)外汇担保和见证业务;(10)外汇投资、放款(包括信托投资、信托放款)、租赁担保项下的配套人民币业务;(11)经批准兼营境内外汇放款,接受其外汇投资、放款、租赁、担保项下的外汇存款等银行业务;(12)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向境外借款、境外投资、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须按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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