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3页(264字)

对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及其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投资者为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3年以上;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前一年年末资产总额在100亿美元以上。(2)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3年以上;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的总行前一年年末资产总额在200亿美元以上;其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3)申请设立中外合资银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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