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金融的违法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4页(488字)

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经营外汇范围,或抬价倒买倒卖外汇的行为。

主要有:(1)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或者超越批准经营范围扩大外汇业务的;(2)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在国内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接受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银行、企业贷款的;(3)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的外汇计价结算、借贷、转让、质押、或者以外币流通、使用的;(4)私自买卖外汇,以及倒买倒卖外汇的。犯有第一项违法行为的,给予分别责令其停止经营外汇业务,停止超越批准经营范围的外汇业务,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没并处的处罚;犯有第二项违法行为者,除不准其发行新的债券或者按受新的贷款外,可按其债券或者贷款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犯有第三、第四项违法行为者,则给予强制收兑违法外汇,并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违法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没并处的处罚;其他违反外汇管理的违法行为,参照最相类似的扰乱金融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单位拒不缴付罚没款项的,管汇机关可以以其开户银行帐户中强制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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