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的权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5页(648字)

国家通过《海关法》授予海关在监督管理活动中的支配、管理、指挥的权利。

海关的权力具有特定性、单向性、强制性、即决性。为了保证海关履行职责,《海关法》赋予海关以下权力:检查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查验权,查验进出境货物。

查阅权,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

查问权、查问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调查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调查。

复制权,对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文件资料、单证、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复制。扣留权,对有违法行为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与之有牵连的主件资料、单证、录音录像制品等予以扣留。扣留移送权,将走私罪嫌疑人扣留移送司法机关。追缉权,对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将其带回处理。佩带和使用武器权。强制缴税权,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将货物变价抵缴,以及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

处理权,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设收权;其他还有,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权;对纳税争议、对违法行为的复议决定权;对法院判处没收的和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货、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变价缴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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