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1页(457字)

海关监管业务之一,是对我国经营国际运输兼营国内运输的船舶和我国经营国内运输兼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所实施的海关监督管理。

兼营船舶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公司所在地海关申请并办理兼营船舶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并签发《海关监管签证簿》后,才能经营兼营业务。兼营船舶连续经营国内运输满1年,即视作不再经营国际运输业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期满后1个月内将《签证簿》交原登记海关注销。兼营船舶在航行,停泊期间,必须随带《签证簿》,以备海关核查。兼营船舶在经营国际运输期间,与国际航行船舶一样办理进出口手续。

兼营船舶在办清进口货物,船员自用物品验放手续后,才能申请改为经营国内运输;同样,兼营船舶在卸完国内运输货物后,才能申请改为经营国际运输。兼营船舶在经营国内运输期间使用的进口船用物料、燃料、烟、酒,不得享受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优惠。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申报改为经营国内运输的同时,要在《签证簿》内向海关报明留存船上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的名称、数量,并由海关办理征免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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