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境内载运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汽车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5页(456字)

对境内载运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汽车及其所载货物的监督管理。

从事来往进出境口岸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汽车,要向海关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才可经营。汽车必须有固定专人驾驶,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接载进口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地点由海关指定,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有关报关人员应将境内汽车号码及其所属企业名称,驾驶人员姓名等向海关如实填报;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将货物运到指运地海关的指定地点,并办理海关手续。

汽车驾驶人员及其所属企业,对所载运的保税货物向海关负责,保证海关施加的封志完好无损,俣证保税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目的地海关指定地点。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在海关监管下交付、提取;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开拆海关封志,交付、提取或处理货物。汽车及所载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损坏、遗失,驾驶人员应立即向主管海关报明情况。

如途中汽车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驾驶人员及其所属企业应立即向就近海关报告,在海关监管下换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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