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业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1页(341字)

我国有关经营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业务。

进料加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口合同”。其中有进出同一客户,即我方和同一客户分别订立原料进口和产品出口合同,并向对方支付原料价款,收取成品价款;还有进出不是同一客户,即我方进口原料的出口商与我方出口产品的进口商不是同一客户。

不同客户必须具备3个条件:(1)进出口合同必须联号;(2)进口原料与出口成品数量上必须平衡;(3)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同时提供进出口合同。另一种是备料加工,是指我方用外汇购进料、件,待找到国外买主时再发往工厂加工成品出口,或者购进料、件后直发加工厂加工成品收购储存,找到客户后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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