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的注册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3页(466字)

经营加工装配业务的单位,向海关申请发给《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的手续。

对外签订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经营单位应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时,要提交:(1)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营业执照;(2)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3)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4)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5)如需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外经贸部批准立项的文件;(6)海关认为必要时,加工单位应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的必须是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必须要列明:外商提供的料、件、设备;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进口料、件、设备和加工成品的交货日期、进出口岸、运输方式、支付方式、用料定额、损耗率、工缴费标准;合同有效期限和违约、撤约、索赔、仲裁办法;外商在我境内用外汇价购的料、件应按规定报经贸主管部门或有关外贸进出口总公司批准并在合同中注明。

经海关审核,提供的证件齐全、正确,发给《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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