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5页(864字)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主要有:(1)注册登记。保税仓库经理人要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符合建立保税仓库的条件的才准予注册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保税仓库因故更改名称、迁移地址、改变银行帐号、改造原有仓库、增减仓库面积等,应及时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2)进境入库。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3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物系存入某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1份由海关留存、2份随货物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1份留存,1份交回海关存查。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货物抵运后办理入库手续。保税仓库经理人进口供保税仓库使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装卸工具、包装设备等,不论是价购的或外商无价提供的,入境时按规定办理进口纳税手续。(3)储存保管。保税仓库对所存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并于每月的前5天内将上月转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列表报送当地海关核查。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

如需改变包装、加刷唛码,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保税货物储存期满仍未转为进口也不复运出境的,由海关将货物变卖处理。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短少,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短少部分由保税仓库经理人承担交纳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出库结案。储存在保税仓库的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交付、调换、转让、抵押。经海关核准,从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如属内销的,由货主办理进口纳税手续;如属用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则由货主持有关单证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办理提取、进口手续;如属复运出口,则由货主交验一式3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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