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7页(579字)

国家为促进经济特区经济发展对进出经济特区货物所实施的优惠措施之一。

主要有:(1)特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经国家规定的主管机构批准,进口供特区内使用的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以下规定办理:①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料、燃料及货运车辆,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的、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予以免税。②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的货物及其零件、部件,除供本企业生产或营业自用的,以及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用的予以免税外,按法定税率征税(海南经济特区按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特区内对供应市场销售的烟草及其制品,各种酒类,亦都全额征税。③上述①、②所列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每年由国家授权的部门审定进口额度,在进口额度以内的货物,按规定税率减半计征,对超出额度部分的货物照章征税。(2)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特区企业从内地运进料、件或半成品,在特区内加工后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视为特区产品,海关凭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

(3)特区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零件、部件、元器件,海关分别按来料加工或保税工厂的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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