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物报关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8页(208字)

由内地运入经济特区内使用和销售的境外进口货物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单证。

从内地运入经济特区内使用、销售的境外进口货物,运入特区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此类货物运入特区时,已征的进口税款不予退还;此类货物如还需退运内地的,退运时应向海关交验经海关签章的《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物报关单》,经海关查验确系原货的,准予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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