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保税区外贸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1页(409字)
海关对外贸企业进出口货物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保税区外贸企业可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企业代理进口生产用原材料、零部件和出口产品,但不得代理非保税区企业进口货物,也不得收购非保税区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保税区外贸企业为转口贸易而进出口货物,应填写报关单随附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报关单上应加盖“转口货物”戳记。外贸企业为区内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时,海关凭外贸和生产企业签订的代理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单证验放。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运交保税区由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加工和代理生产企业出口产品时,应持凭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区内外贸企业代理进口的货物和出口的产品,均不得擅自转让或者销往非保税区。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和代理区内企业的出口产品应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并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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