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合资企业进口货物的关税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2页(396字)

国家为引进外资而对中外合资企业所采取的优惠措施之一。

主要有:(1)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免税;(2)合资经营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3)合资经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4)为加工外销产品而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辅料和包装物料,免税,加工后的副次品和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口的在国内销售的部分,照章征税,并按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保税工厂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合营企业进口上述(1)到(3)项准予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在货物进口前向主管海关办理准予免税进口手续。办理时应持凭经批准的有关合同、设备清单等单证,主管海关核准后发给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证明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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