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胞、华侨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关税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4页(412字)

国家为鼓励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企业所采取的优惠措施之一。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海关不分投资地区,凭企业合同和经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上述进口料件如用于在境内或在大陆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申请进口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时,应向海关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在企业任职证明和在境内或大陆长期居留证件及其他有关单证,经海关审核后,对其进口的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予以免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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