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征免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5页(378字)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予以征税或免税的范围。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税;超出400元的,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中,如有属于无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的;用于分析、化验、测试品质并在上述过程中耗费掉的,属于来样或去样加工的,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不论价值大小,都予免税。进口货样和广告品,如是各种机动车辆、自行车、手表、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照相机、家用电冰箱、家用缝纫机、洗衣机、复印机、空调器、电风扇、吸尘器、音响组合、录像设备、摄影机、放大机、放映机、计算器、电子计算机、电子显微镜、电子分色机以及上述物品的主要零部件。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进口货样和广告品,有关单位如需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应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且按章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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