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5页(999字)

海关对进口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展示会所展出的进口展品和有关物品所实施的监管。

进口展览品属暂时进口性质,受海关监管。接受外国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即主办展览会的单位,应事先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展出地海关。

展览品进口前,展出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列有唛码、件数、重量、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译成中文,并注明批准文件文号,向展出地海关申报。展出或者使用的宣传品和技术资料,包括电影片、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唱片,照片、地图、说明书、广告等,展出单位应当事先送交展出地海关审查同意后,始得展出或者使用。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宣传品和技术资料,不得展出或者使用,由海关视情予以没收、退运出口或者责令展出单位更改后使用。展览品进口时,展出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和提单或运单等单证,经海关核查后,按转关运输货物转运到展览场所,由驻展览场所海关执行监管任务。

展览品开箱前,展出单位应当通知海关,以备海关到场查验。海关查验时,展出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展览品因故需要移出展览场所时,应当报经海关核准。

展览品中如果有应受管制的物品,展出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管制规定办理检验或者批准手续,并向海关交验有关证件或证书。

展出单位运进为展览会招待用的烟、酒、食品等,经海关审查同意后可以免税使用,但不得转让、出售或者移作他用。展出单位赠送给观众和工作人员的零星纪念品或者表演品,需经海关审查同意后,始得赠送。作为礼品或者样品赠送的展览品,展出单位应当向海关报明赠送对象,由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和征免税手续。

展览会出售的小卖品,展出单位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纳税手续。出售的展览品,由留购单位按一般进口贸易货物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放弃的展览品,展出单位应向海关报明品种、数量、价值,并由接受单位办理海关手续,没有接受单位的,由海关依法处理。展览会闭幕时,展出单位应当及时向展出地海关递交展览品处理清单1份,分别列明消费、赠送、出售、放弃、复运出口等情况。

展出单位如果要将展览品转移到我国其他地方继续展出时,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运输手续。复运出口的展览品,应当在展览会闭幕之日起3个月内复运出口。

因故不能按期运出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对逾期不复运出口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按期复运出口的展览品,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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