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费、保险费的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0页(488字)

进口货物的到岸完税价格中所包括的运费、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在计算时,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项货物运抵我境内的卸货口岸,如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计算至内河(江)口岸;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关境的第一口岸为止,如成交价格中所包括的运、保、杂费计算至内地到达口岸的,关境的第一口岸至内地一段的运、保、杂费,不扣除;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运入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成交价格为进入关境的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进口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包括FOB境外口岸和CIF境外口岸)成交的,要加上该项货物从境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到我境内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各段的运费和保险费。如实际支付数无法确定时,可按有关主管机构规定的运费率(额)、保险费率计算,其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CIF×保险费率)。成交价格为运抵我境内口岸的货价加运费价格(CFR),其计算保险费的方法也是按保险费率来计算,即:

陆、空、邮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时,按“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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