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监管手续费的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2页(510字)

应征手续费的界限。

属于应征海关监管手续费的进口减税、免税、保税货物的范围是:(1)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2)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3)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免税货物;(4)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项目中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5)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开发区(试验区)的机构和企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以及沿海经济开放区按规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6)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予暂时免税进口的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7)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货物;(8)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9)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10)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口货物。此外,对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投资额度内准于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以及其他货物,暂免征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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