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于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3页(206字)
对在查验进出境货物过程中,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货物、物品损坏的海关赔偿制度。
《办法》在1987年6月25日由海关总署公布,同年7月1日起实行。制订这个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合法权益而制订的。办法共7条,其主要内容是: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和依据;赔偿的标的,即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作赔偿处理程序;海关不予赔偿的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