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则分类目录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4页(490字)
关税合作理事会于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国际会议上所制订的国际公约。
1959年9月11日生效。目的是防止各国利用商品分类进行歧视,避免各国海关任意制订商品分类,便利国际贸易。公约共16条。主要内容是:(1)每一缔约国应按公约所附分类目录编制其税则。该分类目录(即海关税则分类目录)又称布鲁塞尔税则目录,共21类99章1027项税目号。公约规定,凡是采用该目录的国家对类、章、税目一律不能增减更改,以保证各国税则目录的统一性和可比性,但可在目以下酌情增添“支目”,订立税率。(2)关税合作理事会设立分类目录委员会,监督本公约的执行,以保证其解释和执行的一致性。(3)缔约双方或各方间对公约的执行和解释如有争议,应尽可能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应提交分类目录委员会审议;分类目录委员会不能解决争议,应由该委员会提交理事会,争议各方可以事先承认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建议对该方有约束力。
布鲁塞尔税则目录于1965年、1972年、1978年3次修订。1975年正式改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目前有148个国家和地区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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