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8页(547字)

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原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改变原登记注册事项内容的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如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别、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董请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的决议;(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如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应提交补充协议。

变更企业类别,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应提交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交被聘任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注册资本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天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