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9页(282字)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登记主管机关原登记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改变原登记项目内容的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审批程序》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负责人、机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向原批准机构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批准证件,向原受理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首席代表,须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证书,该企业对接替人员授权书和接替人员简历,更换登记证。更换常驻代表机构其他成员时,亦提交变更批准书及接替人员的授权书和简历,但不更换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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