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氏救助契约标准格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6页(950字)

简称劳氏开口格式。

英国劳氏委员会制订并推荐使用的有关救助契约的规范契约样本。该格式根据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对救助人与遇难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问题作了规定,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1980年以前格式的主要内容是:(1)遇难船船长代表船货双方与救助船船长签订救助契约。

救助人应将获救财产拖带至约定的港口。

(2)对于救助报酬,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当事一方如果嫌报酬数额太高或者太低,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双方就此达不成协议的,就在伦敦劳氏仲裁委员会解决。契约根据英国法律解释。(3)救助成功后,救助人应在48小时内通告劳氏委员会收取担保,担保方式由该委员会决定。在担保落实以前,救助人对获救财产享有留置权。

本世纪60年代以来,油轮运输发展迅速,油轮遇险造成重大油污事件的机会相应增加。对遇险油轮进行救助风险很大,有时还会因沿海国的干预,即非救助人的原因导致救助不成功。

所以,救助人在救助遇难油轮时顾虑重重。为了促进对油轮的海上救助,劳氏委员会在1980年的格式中对着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作了例外规定,即救助人在救助载货油轮时,已尽了最大努力防止漏油,并在救助作业中没有过失,如果救助不成功,或者救助人受阻未能完成救助作业,救助人仍能从油轮所有人那里获得救助费用的补偿和该费用的15%的附加费。救助费用是指救助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除此之外,1980年格式还专门规定:救助人有权按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限制其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遇难方在救助过程中应与救助人充分合作,如双方对获救财产应送达的地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救助人只要把获救财产送到安全地点即可;仲裁员可以根据情况作出临时裁决,命令获救方进行公平合理的报酬预付。

仲裁裁决可选用非英镑作为货币单位。劳氏格式不是法律,但它对契约条款的修改反映了航运界修改海上救助法律的要求,对制订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产生了重要影响。

劳氏委员会根据刚通过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以及1980年以来有关海上救助法律与惯例的新发展,公布了其1990年救助契约标准格式。该格式与1980年格式相比,变化不小。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3、14条关于确定救助报酬的依据和特别补偿的规定列入格式,推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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