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6页(490字)

简称《北京理算规则》。

我国贸促会海损理算处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依据。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正确地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促进国际贸易与海洋运输的发展,我国贸促会制定了本规则,自1975年1月1日起施行,是贸促会海损理算处开展理算工作的依据。规则规定,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规则确定的理算原则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处理各项损失和费用的补偿和分摊。

提出共同海损理算要求的一方和其他有关各方,应证明其提出的损失或费用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对于作为共同海损提出理算的案件,如果构成案件的事故确系运输契约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所引起,则不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适当处理。

规则共11条,具体条款是:(1)共同海损的范围;(2)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3)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4)共同海损的分摊;(5)利息和手续费;(6)共同海损担保;(7)共同海损时限;(8)共同海损理算的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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